业主在自家产权车位上自建升降设备,物业要求拆除未果后将其起诉。4月11日上午,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,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、存在安全隐患、违反小区公约,法院判令当事人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。
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,王女士的做法虽然符合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,但是改造行为本身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。为此,在宣判的同时,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,建议交通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、建设、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。
立体车位损害全体业主权益
王女士居住在望京果岭里小区。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万科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,自2015年7月28日起,业主王女士在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,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。
王女士的车位紧邻消防通道,该通道是整个单元从车库位置上楼的唯一通道,而升降设备所用电压为380伏,电线就搭建在楼梯内。万科物业称,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,物业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交流,但王女士拒绝拆除上述设备。
万科物业认为,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《果岭里小区业主公约(草案)》和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的约定,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,因此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拆除升降设备。
业主
认为立体车位符合政策导向
王女士家共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车位,这两个车位相邻,且王女士均拥有车位产权。因家中有四辆车,为节约空间、提高车位利用效率,王女士就对车位进行了改造,在车位上加装了升降设备,为了解决升降装置用电问题,王女士还从自己家中引用了电源。王女士表示,在车位改建前,自己并未经过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。
王女士称,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,车位只是加建二层,加建的设备是停车设备而非其他设备,车位依然用来停车。此外,建设位置在自有区域内,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、出入和通风、采光。立体车位的用电来源系自家电源,并没有使用公共电源。王女士认为,作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,她对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物业公司用以约束业主的《公约》、《合同》等,限制了业主的合法权益,违反了物权法,应属无效。
王女士表示,她在欧洲很多国家都看见过升降停车设备,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为解决停车难问题也曾出台文件,鼓励社会、个人、集体投资建设车位,并给予一定奖励。王女士指出,她自建立体停车设备,符合政策导向,应当受到鼓励。
北青报记者查询了解,2014年9月,北京市颁布《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》,意见表示,北京市鼓励多种渠道、多种方式投资立体停车设备。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、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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